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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mark 產品保固條款

     

    1. 本保固條款係美商利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所銷售之「印表機/多功能複合機」產品(以下簡稱產品)提供售後保固服務之內容(另向本公司選購之產品零組件或配件如有受本公司保固者,亦依本保固條款第 5 條辦理)。
     

    2. 保固期限:以產品購買日為起算日(惟不符合本保固條款第 3 條但書之情形者,應以該產品之出廠日期為保固期限之起算日),提供一年保固服務(另有關延長保固服務及升級保固服務,依本保固條款第 17 條辦理)。
       

    3. 客戶如於本公司之保固期限內,於正常使用情形下,因購買之產品本身發生硬體問題且非耗材不良所導致者,有權要求本公司提供產品保固服務,但請求時,客戶應提出隨新機夾附在產品內之有效紙本「產品保固卡」(以下簡稱保固卡)或產品獲本公司保固服務之證明(例如載有購買日期之發票、進貨單或驗收單等)或本公司依其他經認可之文件(例如載有日期之供應商出貨單、送貨單或銷售發票等)、方式(例如於本公司官網依規定完成產品註冊等)辦理。
      

    4. 本保固條款所適用之產品,無論係作為何種用途或供公司、團體或個人使用,均須以直接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經銷商購買為必要,否則恕不負保固責任。本公司提供產品保固服務之範圍限於台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
      

    5. 客戶另向本公司選購之產品零組件或配件如係受本公司保固者,就該等零組件或配件向本公司請求提供保固服務時,除比照產品應適用本保固條款外,並應將該零組件或配件安裝於本公司產品之專用機器內,及遵照本保固條款第 3 條但書出示零組件或配件及其專用機器之保固卡或證明或依其他經認可之文件、方式辦理。
      

    6. 客戶於保固期限內若將本公司保固之產品出售或移轉第三人者,得由該第三人於剩餘保固期限內繼續享有保固服務,惟原所有人應以書面知會本公司,地址如下:美商利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北郵政第 96-148 號信箱
     

    7. 本公司提供之保固服務並非擔保產品可永無間斷或完全無誤地運作,保固之範圍亦不包括由下列因素所造成產品之無法運作、故障或損壞:
     
      (1) 包括但不限於因誤用、疏忽、移動、意外、改裝、天災、不可抗力、未在規定之操作環境下作業、不當使用或維修(包括委由非本公司授權之維修單位對產品進行之維修)而造成之故障或損壞,或使用填充液、相容性墨匣及填充式碳粉匣,或由非本公司產品或耗材所造成之故障或損壞;或
      
      (2) 產品因需更換耗材,如墨水匣、碳粉匣、感光鼓、紙張及消耗性零組件等而無法運作時。
     

    8.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保固服務有下列任一情形時,將依本公司收費標準收取材料費、工時費或其他費用:

               (1) 不在本公司保固範圍及保固期限內者; 
 
               (2) 客戶提出之保固卡或證明或依其他文件、方式所記載之內容與產品不符,或其內容經塗改或模糊不清無法辦認,或經本公司之合理判斷其內容有不實之虞者; 
 
               (3) 未能提供保固卡或獲本公司保固服務之證明或無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文件、方式可供依時;或 
 
               (4) 為客戶提供或安裝耗材,如墨水匣、碳粉匣、感光鼓、紙張,或其他須依照使用量或消耗之程度而作定期更換之零配件或套件者,但產品之零配件或套件係客戶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經銷商直接購買,且該產品仍在保固 期限或延長保固期限內者,本公司將免費提供安裝服務。

    9. 本公司提供之保固服務方式如下述: Lexmark Onsite 到府維修保固服務:係指產品於保固期限內,本公司於收到客戶報修之時,次個工作日內,工程師到府提供產品維修服務。此種保固服務方式適用於本公司全系列雷射印表機/多功能複合機。
     

    10. 本公司提供保固之產品如有外觀毀損、改裝、無法修復之情形,或客戶無法提供產品之包裝外箱(以便安全運送)者,本公司有權拒絕提供保固服務。
     

    11. 客戶購買之產品係屬何種機型及其適用保固服務之方式,本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利。
     

    12. 本公司於提供產品保固服務時,對於所有需進行免費維修之零件將以全新、相當於全新或調整過之零件進行維修。所有退回之零件或產品,其所有權歸本公司所有。
     

    13. 責任限制:本公司對依本保固條款提供保固之產品及服務,不負任何因產品之無法運作、故障或損壞所造成之利益損失、附帶損失、間接損害之賠償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應負擔賠償責任者(包括財產、身體或其他無形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不逾客戶所購買之產品價額為限。本公司對於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害,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14. 保固卡如有遺失,或經過塗改者,恕不補發,敬請妥善保存。
     

    15. 保固卡若無經銷商簽章者無效,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填寫購買日期、產品型號及產品序號並加蓋經銷商之印章,否則本公司將以該銷售產品出廠日期為保固期限之起算日。
     

    16. 消費者請自行保留保固卡之「客戶存根聯」,並於自購買日起一個月內寄回「利盟存根聯」; 或透過網路註冊產品。
     

    17. 延長保固服務及升級保固服務亦適用本保固條款。延長保固期限內,任一方當事人得於延長保固時起三個月後,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終止延長保固服務。終止之通知係由本公司單方面提出者,本公司將按比例退還客戶所餘保固期間之保固費用。終止之通知係由客戶單方提出者,本公司將不會退還客戶任何保固費用。
       

    18 有關本保固條款之解釋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保固條款涉訟時,當事人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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